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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   责任编辑:胡冰清  浏览:次  发布日期:2016-07-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加强学院基建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基建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制定学院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及近期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学院基建项目的立项、地勘、设计及报建等,编制工程预算和组织工程招投标,拟订施工相关合同,组织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和组织工程决算审计,管理基建工程档案等。

第三条 学院基建工程管理的范围包括学院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基础工程和维修工程等。

第四条 学院基建工程全程接受院纪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基建工程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由学院院长任组长、院领导任副组长、由后勤处长、院办主任、发规处长、计财处长、工会负责人为成员的基建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基建工程的决策和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立学院基建办,负责基建工程的具体实施。基建办挂靠后勤处,由后勤处长任基建办主任。

第三章 基建工程的立项、设计与报建

第七条 基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

学院基建办根据学院基本建设规划和院务会关于启动项目的决议,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50万以内的项目由基建办组织编制),并根据研究报告确定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规模。

第八条 基建工程的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基建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省商务厅审批(100万以上)后,按建筑法规必须办理立项手续的项目,由基建办、院办、计财处等部门一道,分别到发改委、财政厅办理立项手续。凡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通过)和没有办理立项手续的项目一律不能进行施工。

第九条 基建工程的设计

(一)撰写设计任务书。基建办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草拟设计任务书,任务书经基建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工程项目的设计依据。

(二)组织地勘。所有新建、扩建工程都必须进行地勘,并有详实的地勘报告。实施地勘的单位由基建办按《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选择。

(三)确定设计单位。已立项并有详实地勘资料的项目,由基建办明确提出设计深度、设计进度、设计成果等要求,并根据项目性质、设计任务的难度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确定设计单位。

(四)签订地勘和设计合同。基建办根据设计招投标文件和地质勘探成果需求与地勘、设计单位洽谈合同内容,草拟合同文本,经主管院领导、学院法律顾问等审核后,由院长审定、并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条 基建工程的采购

基建工程的采购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的监理

(一)学院100万以上的基建工程必须聘请监理;

(二)监理公司由基建办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学院采购管理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的报建

(一)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需报建的基建工程必须办理报建手续,未报建或虽已报建但未拿到施工许可证的基建工程一律不许动工。

(二)报建手续由基建办负责办理,学院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报建所需的各项材料与数据。

第四章 基建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准备

(一)选派驻工地代表。100万以上的基建工程,学院必须选派专职工地代表,负责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协调学院、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做好施工现场签证。

工地代表由学院基建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图纸会审。基建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基建办、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等部门共同参与施工图纸会审,会审工作由基建办和设计单位共同组织,

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图纸会审记录,监理公司应整理好图纸会审纪要。

(三) “三通一平”。按建筑规范要求,基建办会同后勤处在开工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工作。

(四)审核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施工规范要求和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基建办应会同监理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方案定稿后报基建领导小组批复。

第十四条 工程材料的采购与验收

(一)包工包料的基建工程项目,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监理公司与学院共同组织验收。

(二)部分需要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根据现实情况,提出采购计划,经监理公司审核后提出采供方案,基建办按《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采购或从生产厂家直接进货。

(三)材料的检验必须由工地代表和工程监理共同参与,重要材料需经第三方检验或权威机构检测。基建办对材料验收履行监督职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采购计划,确需改变时,应事先征求设计、监理和学院基建领导小组意见,并出具变更通知。

(五)工地代表应及时与学院保管人员和施工队材料员协调,做好材料的交接、办理出入库手续等工作,并随月统计材料的进出情况上报基建办。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管理

(一)工地代表要逐一检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留质量隐患。

(二)监理公司代表每周召开一次施工例会,讨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方关系,通报质量检查的结果。

(三)各施工阶段的施工管理要求

1)定位放线。由基建办组织规划、勘察测绘单位到现场放线,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工地代表应对定位放线结果进行复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2)基槽开挖及验收。基槽开挖后,工地代表要跟踪检查,并做好记录。开挖结束,工地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基槽进行初验,做好质量评定。基建办及时组织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地勘、学院基建领导小组等部门人员进行验槽。验收合格(符合设计要求)并经签证后,方可进行基础隐蔽回填等后续工序施工;

3)主体工程验收。主体工程完工隐蔽前,基建办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学院基建领导小组等部门人员进行验收,并办理结构验收手续,各方人员签字后方可进入装饰工程施工;

4)装饰工程。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分别做出样板,基建办组织监理、质监和学院基建领导小组等部门人员对样板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全面装饰;

5)安装工程。水、电、气、卫等重要安装材料和成品必须由基建办组织核对(出厂合格证、材质证等相关证明)、检测(重要技术指标),确认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基建工程的变更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原则上不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确须变更时,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任何单位和部门提出工程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写明变更原因和解决方案。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均不能违背合同条款。

(三)任何变更都要得到各方(设计、施工、监理、学院或使用部门)同意、确认后,方可实施。

(四)工程变更实行按变更金额的大小分级审批、签认。

1)变更经费在1000元以内的,由工地代表签认;

2)变更经费在1000-5000元之间的,由基建办主任签认;

3)变更经费在5000-10000元之间的,由主管副院长签认;

4)变更经费在10000-50000元之间的,由院长签认;

5)变更经费在50000-200000元之间的,由学院基建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五)重大变更(变更经费超过20万元或工程变更总额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需重新进行招投标。

(六)工程变更文件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发出,并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所有变更需加盖学院基建办印章方有效。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程序

(一)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因规范更改、实施条件变化或原设计存在缺陷等方面原因提出的工程变更,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单提交给学院工地代表,工地代表签署意见并送学院基建办审核,由项目负责人按分级审批、签认的原则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二)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图纸方面的“错、漏、碰、缺”事项,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通知单并报监理审核,学院工地代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基建办确认后,通知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设计变更文件并由学院基建办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按分级审批、签认的原则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2)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从施工工艺或其它方面上提出的工程变更,变更通知先送工程监理,由监理、工地代表、设计单位审查确定后,报学院基建办审核,由项目负责人按分级审批、签认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三)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先提交到学院基建办,经基建办或学院基建领导小组审理后,报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并由学院基建办审核,由项目负责人按分级审批、签认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2)竣工交付后使用单位提出的变更,需报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四)凡涉及结构、外观、消防布局、功能改变等技术含量较高或规模的重大变更,需学院基建领导小组讨论、征得设计、规划等部门同意,并由原设计部门拿出变更图纸,由项目分责人按分级审批、签认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施工单位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施工方提出,经建设方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原则上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合同(或投标报价)中已有适应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或投标报价)已有的价格调整工程价款; 

(二)合同(或投标报价)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工程价款; 

(三)合同(或投标报价)中没有适应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投标报价优惠调整工程价款,或由施工方或学院基建办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一)所有变更必须按变更原则、程序办理手续,并经各方签字,加盖基建办公章,方能作为结算依据;

 (二)所有的工程变更签证或工程联系单,基建办应在二周内给予回复。 

(三)现场零星签证

1)凡定额子目中已明确包含的施工内容不能进行签证,一项工作内容不能分解成几个单项分别签证;

 (2)现场签证必须经工地代表、监理人员及施工方代表共同签证认可,隐蔽工程和重大工程量签证还需跟踪审计人员参加并签认; 

3)现场签证必须及时(一周内办理完毕),且项目清楚、工作内容明确,数量准确,并有明确的结算方式及费用意见;

4)凡直接签认费用的项目(费用小于5000元的),除相关人员签认外,还必须基建办主任认可,并加盖学院基建办印章方为有效。

(四)材料价格签证

施工招标时材料价格为暂定价或工程变更中出现的新材料,其价格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和学院选定的品牌报价,由基建办初审并由基建办主任签认盖章后交审计部门审核,以审计部门确认的价格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六章 基建工程的验收与保修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条件:

1)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和设计变更全部施工完毕,工程质量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规定,室内清理干净,室外场地平整,垃圾、障碍物及余土清运完毕等,方可提出验收;

2)施工技术资料齐全。包括:开、竣工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分项验收资料;施工日志;检验记录等。

(二)竣工验收程序:

1)自检。施工单位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和合同规定,组织技术力量进行自检,自验合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单》;

2)初验。监理单位接到《竣工报告单》后,监理、工地代表对工程进行细致、深入、全面的验收;

3)正式验收。初检合格后,施工单位通知学院基建办、监理单位进行正式竣工验收。基建办与监理、施工单位商定验收时间后,组织由设计、质监、消防、施工、监理、学院基建领导小组、学院纪委等单位或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的验收。工程验收小组组长由基建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整改。基建办根据验收报告和验收过程中专家、领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与施工单位、监理共同制订整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偿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移交。施工单位将图纸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交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初验后,交后勤处存档,工程移交手续由基建办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保修

(一)基建工程的报修按国家建筑法规和施工合同执行。

(二)基建工程维修由基建办组织实施。

(三)基建工程维修费用按国家建筑法规和合同规定承担。

第七章 基建工程的财务管理

   计财处按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足额准备工程款,特殊情况下,按工程预算和施工合同足额准备工程款。

第二十五条 工程预算

(一)学院超过1万元的基建工程,均须编制工程预算;

(二)学院20万元以内的基建工程,由基建办编制预算;

(三)学院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由计财处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预算。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的审计

(一)学院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均须进行竣工审计;

(二)学院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须进行预算审计;

(二)学院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必须进行跟踪审计;

(三)50万元以内的基建工程,由基建办进行初审,学院审计处进行终审;

(四)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由基建办进行初审,学院审计处进行复审,并由纪检监察处送审计专业机构进行终审。

第二十七条 竣工决算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项目移交后要及时编报竣工决算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二)小型项目(工程)在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编报完成,大、中型项目(工程)可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四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监理公司要依据施工合同、国家及省市有关结算规定认真审核,复核工程量,审核经济签证。

(四)工程项目决算由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报送基建办,由基建办按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权限送审。

(五)上报的工程决算应具备以下资料:

1)工程决算书;

2)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招标投标书、工程图纸、工程变更等合同文件;

3)零星工程用工签证资料;

4)按合同规定由甲方采购的设备、材料的合同、清单、出入库资料及其它资料;

5)财务付款资料;

6)审计必需的隐蔽工程资料;

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工程款的支付

(一)学院50—100万元基建工程,必须留足不少于工程造价3%的质保金。

(二)学院1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必须留足不少于工程造价5%的质保金。

(三)学院支付2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款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书面付款申请和税务发票。

(四)工程预付款须经工地代表和基建办主任签字(基建办盖章),按合同规定和学院财务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后支付;工程进度款须经工地代表、监理和基建办主任签字(基建办盖章),按合同规定和学院财务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后支付;工程竣工后,凭竣工验收报告,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审批签字手续后,支付按合同应该支付的尾款。

(五)因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款,须审计结束后,凭审计报告、税务发票,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后支付。

(六)决算审计完成后,计财处根据审计报告及时与施工单位核对账务,根据合同规定,扣回施工单位的水电费、税金及其它应扣款项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七)质保金须待质保期满,由基建办签署履约意见后,按合同规定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支付。

第八章 基建工程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基建合同(含对外签订的土地征用合同、土地租赁合同、设计勘察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道路管网竖向工程施工合同、水、电、气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按《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签署,按《学院档案管理办法》保管。

第三十条 学院基建技术资料(含各种图纸、重要变更原始资料、施工方案、重要数据等)由基建办保管三年后,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三十一条 学院基建财务资料(含预算、预算审计、决算、决算审计、付款报告、付款凭证等)由计财处按《学院财务制度》和《国家财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基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