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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责任编辑:胡冰清  浏览:次  发布日期:2016-07-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贯彻“学院统一领导,部门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增加、使用、维护、处置、清查盘点、账物管理,明晰权责关系,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院系(部、处、室)二级管理。

第五条 后勤处代表学院行使固定资产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拨、变更、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维修、丢失、报废、报损等事宜。

(四)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和使用卡片,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培训、考核各处室、系部等二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八)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 各系、部、处室是学院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并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责任到人,管理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学院的要求,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保证账、卡、物相符。

(三)申报资产购置计划,参与固定资产的采购环节。

(四)对本部门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进行初步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

0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02)通用设备

03)专用设备04)文物和陈列品

05)图书、档案0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07)体育器材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学院认为有必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的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与入账

第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要严格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

()直接使用的设备、设施由采购办开具出库单,固定资产管理中心提供固定资产入账通知单,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交计财处备案。

(二)新建房屋、构筑物凭竣工验收交接单,由固定资产管理中心提供固定资产入账通知单,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交计财处备案。

(三)需安装的设备、设施由各使用部门验收移交使用后,填写竣工验收交接单,由固定资产管理中心提供固定资产入账通知单,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交计财处备案。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需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并与学院签订租借合同,报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批。收回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检验。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计财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遵循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后勤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教职工调转、离退休时,要按固定资产物品卡办理移交手续。

(三)内部工作调动的教职工,不能带走在原部门使用的资产,因特殊情况确需带走的,需经相关院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预算费用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的,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组织:

(一)行政办公系列固定资产的维修,由宣统部负责组织。

(二)教学实训系列固定资产的维修,由实训中心负责组织。

(三)土建、房屋系列固定资产的维修,由后勤处负责组织。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预算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计划,采购办组织招投标。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报废、报损、出售等。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院领导批准后,后勤处具体办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组织技术鉴定,相关院领导批准后,后勤处具体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发生被盗、遗失,或因管理人员失职、使用不当等情况,使用部门应立即报保卫处备案,并书面报告后勤处,由于使用或管理人员造成的事故,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后勤处设置各个部门的固定资产实物账、台账。

(二)计财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总分类账、明细账簿。

(三)使用部门设置本部门部门台账,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四条 后勤处代表学院每年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清查时,发生亏损、盈余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对盘盈的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重置完全价增加固定资产。对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后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必须上报后勤处调配处理。

第九章 责任及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将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实行奖优罚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学院将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维护,做到账、卡、物相符,经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一年中无责任性损坏和丢失固定资产情况。

(二)按时上报固定资产资料,进行固定资产账、卡、物核对和清查。

(三)妥善保管、保养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明显延长其使用寿命的使用责任人。

(四)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

(五)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不能享受奖励,同时后勤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第三十条 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的个人,按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态度表现给予处罚:

(一)对固定资产造成损坏,无法修复的。

(二)对固定资产因管理不善丢失者,必须(二人以上)到学院保卫处报案,并立即写出详细的过程,报所在部门和后勤处,在三个月内找不回的,予以处罚,个人处罚金额与损坏处罚金额相同,余额在系部、处室办公经费中追回;因违反规定,私自使用或私自外借造成损失、丢失的,原价处罚,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私自使用或外借虽未造成损失,一经发现或查出,上报学院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