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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办法

作者:   责任编辑:胡冰清  浏览:次  发布日期:2016-07-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物业管理,优化校园环境,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业管理,即学院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必须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四条 后勤处是学院物业管理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学院日常物业管理。 

第二章 水电管理

第五条 学院所有供水、供电设施,各使用单位(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系(部)、处(室)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房间使用者为具体责任人;学生宿舍宿管员是第一责任人,寝室长为具体责任人;职工宿舍住户既是第一责任人,也是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 学院各办公室、教室、实训室等公共用电用水场所的照明及其它用水用电设备,应做到人离水断、人离电断、人离机停、人走灯灭。

第七条 未经允许,学生宿舍、教学(办公)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暖气、热得快等取暖、热饭(做饭)、烧水。确因工作需要,由使用部门申请,后勤处批准后方可使用,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八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用电单位增设用电设备功率超过1000瓦以上者,必须报后勤处备案,经批准后由专职人员安装。否则,不予接电。自行接电(含宿舍、教学及办公场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九条 非办公需要不得使用空调取暖纳凉,空调不得通宵达旦运行(经批准的特殊场所除外);不得用公用水龙头取水洗衣、做饭、洗车、浇菜等。

第十条 学生公寓水电实行按月定量(水:3立方米/人;电:5/人)配送,超标准用水用电由学生到后勤处自行购买。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功率限制(每间最大功率为1200W),并装有用电设备识别器,违规用电将自动跳闸,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职工宿舍用电实行先购后用,刷卡消费;用水实行单独装表,按月缴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性单位或学院各部门办班、出租等经营性行为的用水、用电单独装表计量,按约定标准收费(不能装表的按协议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宿舍楼、教学楼、实训楼、办公楼内的配电箱(配电柜),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开启。违者由肇事者承担由此引发事故的全部责任外,并给予每次1001000元不等的罚款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 住房管理

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租用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1)由后勤、工会、人事、院办、纪检联合组成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住房管理办法的修订和租用申请的审批,保证租用的公平、公正。

2)后勤处是学院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每年负责将公有住房的房源信息、租用情况等向全院教职员工进行公示,并具体办理租用手续。

(二)单身职工和特聘人员租用原则

公有住房原则上只租给长沙市及经开区、星沙镇范围内无私房、且需长期住校的单身职工(未结婚)和因工作需要学院特聘的高层次人员。

(三)短期租用原则

学院公有住房只能作为参加工作初期的单身教职工成家前的过渡性、临时住房,不能长期租用。(特聘人员不在之内)

(四)优先无房户原则

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学院公有住房优先出租给已婚且在长沙市及经开区、星沙镇范围内的无房户。

(五)优先“三高”人员原则

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学院公有住房优先出租给具有高学历(博士及以上)、高职称(教授及以上)、高技能(高级技师及以上)的“三高”人员。

(六)在职职工租用原则

学院公有住房原则上只租给在职职工(含特聘人员)。

(七)本人使用原则

租用学院公有住房,只能本人居住或与本人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共同居住,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含以本人名义租用而自己不住,由家属使用的情况)或私自拼租,更不得改作其它用途。

   第十六条 租用标准

(一)在长沙市及经开区、星沙镇范围内无房、确需长期住校的单身教职工,三室一厅须三人合租,两室一厅和一室一厅须两人合租。

(二)特聘人员经院长批准后,一人可租住两室一厅,两人可租住三室一厅。

(三)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在长沙市及经开区、星沙镇范围内无房的已婚教职工和超过最长租期的无房单身教职工,按下列条件和标准租用:

1)具有正高职称的,可租用三室一厅;

2)具有副高职称的,可租用两室一厅或两人合租三室一厅;

3)具有中级职称的,可租用一室一厅或两人合租两室一厅。

(四)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因离异造成单身的教职工,按租用标准(一)对待。

   第十七条 租房程序

(一)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说明租房理由及拟租房源情况。出具房产局开出的无房证明。

(二)处室领导意见:说明申请人填报情况的真实性及部门对其租房的意见。

(三)会议审批:召开住房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后勤处组织),对申请表逐一进行审核,确定租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签订租房协议:租住人与学院签订租房协议(后勤处办理)。

(五)缴纳租房押金:租住人凭租房协议到计财处缴纳租房押金。

(六)入住:凭租房协议和押金缴纳凭证到后勤处办理房内财产交接手续后入住。

第十八条 教职工所租用的房屋,其房屋收费由押金、租金、水电费、卫生费四部分组成。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押金

单间或成套住房按2个月房租收取。

(二)租金

学院将根据星沙范围内的房租价格及长沙市物价局公布的公共住房租金指导价确定学院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后勤处每年年初在全院公布房租调整情况。学院公有住房租金暂按以下标准收取:

1)长沙市及经开区、星沙镇范围内无房、确需长期住校的单身教职工和特聘人员按标准租用公有住房,每平方米租金4元。

2)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长沙市及经开区、星沙镇范围内无房的已婚教职工和超过最长租期(6年)的无房单身教职工按标准租房,每平方米租金10元。

3)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不符合租房原则的教职工超标准租房,每平方米租金16元。

4)因工作需要的在职职工、荣退军人、军烈属及残障人员需要租房的由学院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议定。

5)房屋租金由计财处按月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三)水电费

1)水电费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取。

2)电费由住户到后勤处购买,先买后用;水费由住户按月缴纳或从工资中扣除。

(四)卫生费

1)本校教职工住户(含私房和租住公房),按每月每户15元标准收取。

2)非本校教职工住户(含私房和租住公房)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装修

(一)住房装修(无论私房、公房)以不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和整体结构为原则,必须有详细的装修方案。

(二)装修方案须交学院后勤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三)住房(无论私房、公房)装修费用由住户负责。

(四)住房装修不得影响周边住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影响水电正常供应。

(五)公房经租住户装修后,退租时不得拆除(或破坏)不能移动的装饰物。

第二十条 维修

(一)公有住房维修由学院负责。

(二)私有住房维修由业主负责,公共部分(主水管、进户线、楼梯间、路灯等)由学院负责。

第二十一条 租住人应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发现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报修,未及时报修、使用不当、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租住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装修维修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后勤处根据违规情况分别作出责令停工、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移交政府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住户必须按时缴纳各种费用,否则,学院后勤处有权作出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几人合租一套住房时,公共部分(厨房、厕所、阳台、过道、厅等)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平均分摊,水电费由合租人商议支付。

第二十五条 公有住房租用周期一般为一年,合同到期时须续租者,必须提前办理续租手续。到期未办者住房租金按最高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 租住人调离时,应在调令下达两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填写退房申请表、清点公有物品、交还房间钥匙、交清各种费用、退还租房押金)。

第二十七条 在房源允许时租用了学院单间或成套住房的教职工,遇学院房源紧张时,学院有权要求立即退租。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离退休(含特聘人员解聘)后,应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解聘手续)两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不执行上述管理办法,强行占用学院公房者,按最高租金标准收取房租,房租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 基建维修管理

第三十条 基建维修项目的分类

(一)零星基建维修项目是指学院为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预算在1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如更换水龙头、玻璃、灯管,修补办公家具、学生公寓家具,电器设备等。

(二)小型维修项目是指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改造、扩建、装修,以及学校园林环境建设,道路、路灯、上下水、消防等设施的改造,预算在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项目。

(三)大型维修是指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各类维修、改造、扩建、装饰等工程项目。大型维修工程应单独申报,待经费落实后,按规定的工程程序实施。

第三十一条 基建维修信息的来源

(一)物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中发现需上报的维修内容,应及时填写报修单,报后勤处。

(二)使用部门(各系部、办公室、培训中心等)发现需维修的基建项目,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向后勤处,并填写报修单。

(三)后勤处应对各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需维修的情况认真记录在案。

(四)各系部由于教学、科研、使用等需要,对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提高或改变使用功能、改造等,必须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

(五)凡属急修、抢修的信息在向主管领导汇报的同时,积极组织人员抢修,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十二条 日常零星维修项目,由各部门及时将维修信息告知后勤处,后勤处在接到维修申请后,及时安排维修。

第三十三条 小型维修项目流程:

(一)请修人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维修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计财处处长、后勤处处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二)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理由、维修(改造)内容、工期要求、经费概算、经费来源以及施工期间的特殊要求等。

(三)后勤处根据申请报告,实地勘察、了解情况后,确定维修内容及方案,估算造价。

(四)学院每年组织一次招投标,将学院的小型维修项目承包给中标商,统一施工维修。

(五)后勤处安排承包商实施经审批的小型维修项目。

(六)由后勤处、计财处、工会、报修部门等负责人组成验收小组,对小型维修项目进行验收。

 (七)施工单位将维修项目交付学院相关使用单位。 

(八)如遇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项目应及时处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大型维修项目严格按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由后勤处相关部门对所负责的卫生区域,按规定进行清扫和保洁。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住户(包括在校区内施工的单位,下同)必须对所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定期进行清扫,始终保持整齐、清洁。

第三十七条 坚持周末卫生日制度,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各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室内外及卫生包干区进行认真清扫。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各住户必须将垃圾倒入垃圾桶(箱)内,严禁随处乱倒,杜绝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环境现象发生。

第三十九条 垃圾要日产日清,及时清运,车辆不得沿途抛洒,经常保持垃圾台(箱)周围干净。垃圾箱和果皮箱要保持外表整洁。

第四十条 禁止随地吐痰、擤鼻涕,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杂物,严禁向楼下泼水、投扔垃圾杂物。

第四十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爱护环卫设施,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在各种建筑物、各种设施及树木上刻画、张贴。

第四十二条 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各楼门前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第四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垒挡墙、圈地、盖房、种菜;严禁饲养各种家畜家禽,养鸽需有信鸽协会证明,并不得影响周围卫生。

第四十四条 禁止随意摆摊设点,经学校批准的维修服务摊点实行划点定位,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摊点周围卫生。

第四十五条 凡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及学校的建筑施工管理规定,文明施工,不允许乱搭乱建、乱堆材料,车辆不得沿途撒料、漏料,残土废渣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在施工场地设置护栏、挡板及警示标志,竣工后对现场及时进行清理和平整。任何施工单位不得在道路上搅拌水泥、制作水泥预制件。

第四十六条 凡在校内(含家属区)施工的单位,施工前须到后勤处办理抵押金手续。施工结束后,根据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施工项目完工报审计、财务结算前,须有后勤处签署对此工程项目的环境卫生验收意见,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院环境卫生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积极预防和治理废气、废水、垃圾、噪音、放射性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治理。

第四十八条 后勤处应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卫生岗位责任制,经常保持卫生责任区整洁、卫生。学工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卫生劳动,经常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

第六章 绿化管理

第五十条 后勤处为学院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管理工作,后勤绿化人员具体负责学院绿化养护工作,其他部门应协同做好校园绿化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内所栽植的花草、树木、建设的绿化景点所有权归属学院。任何部门、个人均无权毁坏、砍伐或移植。

第五十二条 学院师生员工有绿化植树的劳动义务。

第五十三条 后勤处依据学院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学院绿化规划,并报院务会审批后,纳入学院建设总体规划。绿化规划,一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绿化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人文条件,结合学校发展及周边区域功能要求,合理规划公共绿地,风景绿地。

第五十五条 学院大型绿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新建绿化项目,由后勤处汇同相关部门公开招标,负责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绿化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五十七条 校园内公共绿地、风景园林小区、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景点的管理与养护,由后勤绿化管理人员负责。

第五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占用绿化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

第五十九条 擅自占用或开挖校园绿地的,在校园绿地中随意搭建、种植的,除责令其无条件退还并将绿地恢复原貌外,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在校园绿地中放养家禽、家畜等的,一经发现,由保卫处、后勤处组织人员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 破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按其造价的2倍处以罚款。拒绝、阻碍、殴打绿化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管理的,由校保卫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在绿化工程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劣充优的,除责令其返工外,罚款5003000元。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绿化管理不善的,要定期整改,并追究绿化负责人责任:造成植物死亡或绿地荒废的,按该植物或绿地造价的三倍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院后勤处按照本办法执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