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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财政支持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作者:计财处卢芸   责任编辑:薛震湘  浏览:次  发布日期:2014-03-07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财政支持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支持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专项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省财政下发的专项用于指定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其管理内容包括资金的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决算管理、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实行“学院统一规划、分类分项预算、年度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由项目建设组根据建设内容及预算额度提出申请、学院组织论证审定、项目建设组按规定组织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院成立“财政支持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项目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一)审批专项资金的总体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及建设方案;

(二)审批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三)审批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四)审批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五)审核专项资金的决算。

第五条 学院“财政支持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协调、实施和监督,其职责为:

(一)负责协调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并对该项目建设中在资金使用上出现的额度差和时间差提出解决方案;

(二)负责学院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子项目实施预算及预算调整的审定;

(三)监督学院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确保项目进度严格按照建设方案执行;

(四)监督学院子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其职责为:

(一)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和上报审批;

(二)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控制;

(三)负责分配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单独设账并配备专人专岗进行会计核算;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申请、落实;

(五)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六)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七)按时编制财务季报和年终决算。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支持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学院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院部门预算,并严格按照财政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评审、确立、预算资金核定等一系列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按相应管理程序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组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应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申报文本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四章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高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实训实习条件改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数字校园建设、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实习耗材补贴、实习意外伤害保险,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化债等方面。建设期内,每个专业用于设备购置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整个专业建设资金的50%。具体可开支项目如下:

(一)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而发生的各种消耗性支出,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一般业务费,包括交通费、办公耗材费、打印复印费等项目。

第二类:专项业务费,包括以下项目:

1. 差旅费:指开展校企合作、参加学术研讨会议、进行专业调研、国内访学、聘请专家学者、开展专业实习实践、参加竞赛活动等发生的差旅费;

2. 论文版面费、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费;

3. 专家咨询、评审鉴定、论证费,校外专家来校讲座(讲学)费;

4. 为举办会议而租用会场等费用;

5. 信息检索费、邮寄费、网络课程维护费等;

6. 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知识产权顾问费等。

7. 其他必要的业务费开支。

(二)设备购置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含运费、包装、邮寄费)、项目软件购置费、实验耗材购置费、专业图书资料购置费。

(三)人才培养费:教师进修培训费(包括会务费、会议资料费等)、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等考证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借支和报销实行项目领导小组签批制,并按财务管理流程核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末,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必须根据主管部门决算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编报财务决算,并报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上报决算时,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将定期公布整个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跟踪,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及设备毁损的,将对项目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项目单位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教育厅、财政厅和有关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并结合学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