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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作者:   责任编辑:欧阳昌雄  浏览:次  发布日期:2016-05-19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持政令畅通,促进学院各工作部门及人员依法、公正、高效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给学院和部门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等行为,必须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工作作风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分为告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解聘。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五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分为三个等级,情节较轻的可定为І级;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可定为Ⅱ级;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及后果的可定为Ⅲ级。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相应等级的责任:

(一)对学院的决策、决议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及《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1点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二)履行职责不到位、不作为、玩忽职守或有明显越权行为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三)对本部门或本岗位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不及时汇报、请示的,及《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39点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四)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欺上瞒下,损害学院和师生利益的,及《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4点的,视情节定为І、Ⅱ、Ⅲ级责任;

(五)对本职工作或与其他部门、岗位协作的相关工作,敷衍推诿,回避问题的,及《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2点的,视情节定为І、Ⅱ、Ⅲ级责任;

(六)不重视业务学习和提高,不熟悉与业务有关的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流程,造成工作失误的,及《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6点的,视情节定为І、Ⅱ、Ⅲ级责任;

(七)粗疏大意,影响工作效果,造成工作失误的,及《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1112点的,视情节定为І、Ⅱ级责任;

(八)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不正当利益的,视情节定为І、Ⅱ、Ⅲ级责任;

(九)因主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工作,一般工作延误2个工作日、重要工作延误1个工作日的定为І级;一般工作延误3-5个工作日、重要工作延误2个工作日的定为Ⅱ级;一般工作延误6-8个工作日、重要工作延误3个工作日的,及《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13点的,定为Ⅲ级;

(十)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浪费,及《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10点的,价值5000元以内定为І级;价值5000-20000元定为Ⅱ级;价值20000元以上定为Ⅲ级;

(十一)不按规定要求,造成文件、资料、档案(含电子文档)遗失的,视情节定为І、Ⅱ级责任;

(十二)不接受合理意见或建议,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定为І、Ⅱ、Ⅲ级责任;

(十三)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擅离职守的,及《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7点的,视情节定为І、Ⅱ级责任;

(十四)工作态度蛮横或有意刁难的,及《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8点的,定为І级责任;

(十五)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或有其他造成工作过失等行为,及《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14点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等级的责任。

第八条 对工作责任的处理:

(一)属于І级责任的,对责任人予以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属于Ⅱ级责任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并可给予记大过至降职处分;

(三)属于Ⅲ级责任的,对责任人给予引咎辞职、解聘处理,并可给予撤职以上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触犯国家有关法纪法规的,交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四)凡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 实行领导问责制,岗位责任人、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被追究П级以上责任的,要按情节分别追究其主管上级责任;部门被追究责任或部门负责人被追究Ⅲ级责任的,应追究分管院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威胁、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诬陷、诬告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一年内被追究2次以上(不含2次)责任的;

(四)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退赔或挽回大部分乃至全部损失的;

(二)采取有力措施,阻止不良后果的;

(三)其他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按照分级、分类负责的方法实施:

(一)责任追究工作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属于党风党纪、稳定安全等方面的责任,由纪委、党办、组织人事处联合查处;属于教学、学术研究方面的,由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其他方面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和组织人事处与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二)院级领导的责任由上级党委或学院党委会查究;各工作部门、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责任由学院党委和行政予以调查和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І级责任由本部门追究,并将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审计处备案,Ⅱ级以上责任按第(一)款之规定,报学院相关部门处理,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会和院务会核定;

(三)部门不按规定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学院可直接处理或变更处理结果;

(四)责任追究问题查处情形:1、上级转办、领导批示的问题;2、部门反映或报告的问题;3、学生或群众举报的问题;4、学院相关部门考核检查查出的问题;5、社会执法部门转办的问题。

第十三条 做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部门或责任人意见;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决定做出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